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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浙价电〔2005〕1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城市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已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71号)精神,为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制止住房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现就加强住房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认识。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大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需要,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稳定住房价格是当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直接影响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稳定住房价格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住房价格监管,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二、加强对经济房、廉租房等专项用房价格和租金的管理,保证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措施的落实。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监审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成本费用,控制利润水平,对违反规定的成本费用支出要坚决予以剔除,对超过规定利润水平要坚决予以降低;在核定价格前应采用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意见;价格确定后要向社会公示。对拆迁安置用房、大学毕业生公寓、人才公寓、中低价位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安排的专项用房,要按当地政府的要求,严格监督管理、从严控制价格,确保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廉租房的租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租金标准,切实保障困难居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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