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6〕10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2﹞308号《关于厦门市2002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决定征收位于后溪镇后溪村59995平方米、崎沟村53388平方米、后溪农场602平方米集体土地,合计征收土地11398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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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用途│征收面积(│被征收单位│ 实施征收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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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孙坂路西南侧│住宅│ 59995 │ 后溪村 │后溪镇人民政府│
│建设局 │安置房 │ ├─────┼─────┤ │
│ │ │ │ 53388 │ 崎沟村 │ │
│ │ │ ├─────┼─────┤ │
│ │ │ │ 602 │ 后溪农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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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