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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6]4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6〕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4〕95号批复),决定征收灌口镇深青村63871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用途│征收面积(│被征收单位│ 实施征收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
│厦门市灌口镇│深青村企业用│工业│63871   │深青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
│人民政府  │地     │  │     │     │公司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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