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6〕4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4〕95号批复),决定征收灌口镇深青村63871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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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用途│征收面积(│被征收单位│ 实施征收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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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灌口镇│深青村企业用│工业│63871 │深青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
│人民政府 │地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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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