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6〕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十六日
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规划,并采取措施予以保障实施。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财政、税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盲人或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应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掌握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做好残疾人就业推介活动,组织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并为残疾人从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