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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06〕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0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要从扎实推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促进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的实践和需要出发,适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提出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二)认真完成立法计划确定的任务。对列入2006年法规、规章制定项目,起草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和落实起草责任制,保证必要的立法经费等条件,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报送工作,重点保证立法计划中法规项目起草工作的及时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列入2006年计划法规、规章的备选、调研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强立法调研工作,调研后较成熟的立法备选项目或调研项目,相关部门可以适时向市法制局报送法规或者规章草案。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制定项目原则上将从本年度备选项目和经调研后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选取。

  (三)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立法质量。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时,要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重视调查研究,在立足本市实际的前提下参考、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其他地区成功经验,力求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进一步提高立法透明度,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的立法的建议和意见,对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应按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效率。市法制局和起草单位在征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时,其他部门和单位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本单位的意见,积极参与配合政府立法工作,以保证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的工作联系,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配合做好法规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的工作。市法制局要加强政府立法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立法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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