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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6号)和《关于印发〈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城〔2005〕37号)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改革进程。按照“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原则,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对现有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引导企业之间展开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竞争,在此基础上推行经济效益的竞争。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

  八、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

  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制订地方性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大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整顿,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

  九、全面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科学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各城市要加大科技投入,努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科技含量,尽快形成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并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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