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各地要按照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并将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四、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
各地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道的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交优先的道路系统,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严格执法。同时还要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
五、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扶持力度
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城市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要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应给予适当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年人持月票乘车等)减少的收入或为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给予等额的经济补偿。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各地政府要在财力许可范围内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各地要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对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用地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或改变其用途。
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城市客车
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新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并尽快建立一条“混合动力城市客车示范线”。
七、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特许经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