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1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
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是: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中的主体地位。到2010年,万人拥有公交车率长、吉两市要达到13标台,中等城市要达到11标台,小城市达到9标台;大城市公交分担率要达到25%以上,中等城市达到20%以上,小城市达到15%以上;建城区任意两点间公交可达时间大城市不超过40分钟,中等城市不超过30分钟,小城市不超过20分钟;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城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骨干,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
各地要加快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明确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不同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用地范围等。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把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有机地、系统地连接在一起,努力实现零距离换乘。规划编制所需费用要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