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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06]4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9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1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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