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重点监督检查开发性金融软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做到审批依法合规,制度健全落实,监管及时到位,工作高效廉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确定每年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2006年重点监督检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相应的项目(350亿元开发性金融软贷款项目)建设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制情况。具体内容是:省政府确定的融资平台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是否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和省政府在2005年3月25日签订的《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操作,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协议条款;是否存在“报大建小”、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和使用;是否存在转移、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行为;投资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使用政策;贷款偿还资金和偿还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政府债务风险;贷款项目单位是否按时还本付息和纠正违规问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责任分工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行政机关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四制”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履行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等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监督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随时掌握资金到位和运转使用情况,以及还款资金和还款责任是否落实等情况。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对我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审计计划。每年安排审计2至3个项目。重点审计转移、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并按照财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开发银行负责对贷款项目单位的日常业务监管,保证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借款人是否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是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贷款是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存在转移、截留、挤占、挪用;是否保证本息按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