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
政策性贷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5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战略决策,给吉林省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我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等都需要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支持。管理好、使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对优化和提升我省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吉林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对我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主要任务和工作方式
(一)组织机构。成立吉林省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副省长田学仁任组长,省监察厅厅长高金祥、省政府副秘书长刘长龙任副组长,省监察厅副厅长史继山、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曹家兴、省财政厅助理巡视员高壮、省审计厅副厅长李成姬、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李智阁为成员。领导小组拟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负责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组织协调和情况综合。省监察厅副厅长史继山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主管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交流沟通信息;协调处理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三)工作方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掌握的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点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检查组由省监察厅牵头,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每年抽查的重点项目不少于20%,并于12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