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5年趸售电量临时结算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5〕10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业)局(舟山市除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东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趸售电量临时结算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电力(业)局对其代管县(市、区)供电企业的趸售电量临时结算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含税,下同)。
二、县(市、区)供电企业对县级以下的趸售电量临时结算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相应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