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省统调地方公用热电机组和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5〕10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舟山市除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东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非省统调地方公用热电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地方公用热电厂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的最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提高4.64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我省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地方公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的最高上网电价,在其认定有效期内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93分钱,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2;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按每千瓦时0.50元执行。
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含税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0元调整到0.416元。
四、以上规定自2005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务必按时执行到位。执行中遇到的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非省统调地方公用热电机组含税最高上网电价表
2.非省统调地方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含税最高上网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非省统调地方公用热电机组含税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投产时间 │ 上网电价 │
├─────────────┼────────────────┤
│1996年底以前 │ 0.5234 │
├─────────────┼────────────────┤
│1997-1999年底以前 │ 0.5434 │
├─────────────┼────────────────┤
│2000年及以后 │ 0.56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