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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省统调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省统调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5〕10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舟山市除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东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非省统调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的最高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公用水电厂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的最高上网电价调整如下:

  1990年底以前投产的从每千瓦时0.36元提高到0.373元;

  1991-1993年底投产的从每千瓦时0.39元提高到0.398元;

  1994-1996年底投产的从每千瓦时0.43元提高到0.433元。

  1997年及以后投产的不作调整。

  二、欠发达地区县(市)电网倒送市电网的小水电量由市电力(业)局与县(市)供电部门结算,其不含税峰电价从每千瓦时0.49元提高到0.5137元,谷电价从每千瓦时0.163元提高到0.1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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