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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5、计价单位:指某项医疗服务计价的基本量度单位。其中:
  “次”:以为达到某医疗项目所要求的目的而进行的整个操作过程为一次。
  “人次”:以为每人每日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为一人次。
  “疗程”:以为完成某医疗目的而进行的整个医疗过程为一疗程。
  “日”:以24小时(每日0时至24时)为一日。
  6、价格:指完成某项医疗服务可以计收的费用。《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可适当下浮。
  价格的货币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7、备注:指本项目在计价时需要特别说明的相关事宜。
  五、关于项目查找:
  为精简项目数量,《医疗服务价格》对于一些服务性质相同且成本相近的项目进行了适当归并,因此在查找时要注意“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或“备注”的内容。
  对多科室共同使用的项目,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
  对于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不按临床科室列项,而是参照国际疾病分类法,按解剖部位排序,即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因此,应按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根据《关于公布第一批下放地方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1]167号)规定由省、市分级管理价格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康复理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所规定的价格仅为省级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市、县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按市级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2、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按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进行,无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监护(监测)收费必须提供监护(监测)记录、监护(监测)结论报告等依据。
  收取各类片费、图文报告费,必须向患者提供胶片(图片)或图文报告,用于教学目的或医院存档目的的胶片(图片)和图文报告不得向患者收费。
  3、按规定允许另收的材料费用以及胶片等费用,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加最高不超过5%的差率作价,单件材料的加价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医疗机构在使用可吸收缝线、“除外内容”中列明的特殊缝线、植入性材料以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材料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将所用产品的条码贴在相关诊疗记录单上备查,未贴条码的视同未使用,不得收费。
  4、检验项目中明确按定性检验和定量检验分别计价的,对患者进行初筛检验时应按定性检验价格计价。
  已有抗体(或抗原)检验价格的,今后新增同项抗原(或抗体)检验的,按已经制定的抗体(或抗原)检验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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