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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附件三:实施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2005年6月22日

  附件一:
《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总说明

  一、《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是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规范。
  二、《医疗服务价格》所定医疗服务项目均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医疗服务价格》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所列服务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
  四、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备注”七个栏目。
  1、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9位编码为基础,采用9+1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项目名称括号内注明“包括”的,“包括”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与本项目为并列关系,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3、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与“不含”表示以下意思:
  “含”后面所列内容为本服务项目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计价。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可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不含”后面所列的内容不属本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确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了该项服务,可按该服务项目相应的价格另行计价。
  4、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相应的价格外可另行计价的项目,主要是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除已有明确规定不能另行计价的以外,医疗服务中发生的药品(诊断用试剂、显影剂和核素除外)、自制制剂、血液、氧气以及移植手术中的外供器官、永久植入性材料(或人工器官)、骨骼内(外)固定材料、提供给患者的胶片(图片)均为除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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