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后,各等级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详见附件一)规定的相应价格执行,允许适当下浮,不得上浮。
三、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要求
(一)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的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教育,并做好政策出台后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和有关情况的信息反馈。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制的基础上,实施住院费用每日明细清单制(详见附件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增加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便于患者监督。
(四)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安装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软件。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软件的安装工作最迟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监管软件的,暂停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资格、“价格信得过单位”评审资格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资格,并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进一步落实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惩治力度。有关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将另行下达。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落实好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各级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乱收费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六)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下放地方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1]164号)规定,由各市价格、卫生部门管理价格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康复理疗”等医疗服务项目,省已对省级医疗机构制定价格的,各市可按不高于省级医疗机构价格的原则制定本地医疗机构的价格;省未定价的,由各市自行制定。
四、执行范围和时间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总说明
附件二: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