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5〕14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以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思想
本次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遵循“重在规范,加强监管,控制总量,分步实施”的原则,兼顾医药价格改革的力度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差别差率、顺加作价”的改革配套进行,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逐步扭转不合理的医药收入结构,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卫生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规定,对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各地新增项目)进行规范,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管理。原各地申报试行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一律废止。
今后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严格按《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二)执行。
(二)规范检验、检查收费。除部分项目因病情需要按急诊或定量定价外,对检验项目原则上实行按检验指标统一计价,不再区分检验的方法、试剂、仪器、产地及速度快慢。对检查项目合理确定计价单位并限定计价数量。
(三)规范一次性卫生材料收费。除了可按规定收取特定的一次性材料费外,不得在价外另收其他材料费用;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
(四)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手术、治疗、护理、注射及中医推拿、针灸等技术劳务价格,同时对手术费实行“打包”计价,将原规定可外加的电刀等卫生材料费按统一标准计入手术费;降低各类检查、检验及大型仪器治疗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