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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改进革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规范执行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改进革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规范执行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浙价商〔2005〕14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近几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促进不断加大对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以下统称为水价)改革、规范水价构成等政策措施的力度,对于推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安排现行的水价的分类时,存在分类类别划分不够合理、执行范围不够统一等问题,明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政府一系列政策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我省水价分类的、规范水价执行范围等有关问题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水价分类。城市供水价格的具体分类,将由省局《关于改革城镇供水价格中的收费规范供水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工[1999]325号)规定的居民生活、工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商业服务企业、建筑企业和其他行业用水等六6类,改为居民生活、非经营性、非经营性和特种行业用水等四4类。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分类与改革后的城市供水价格分类一致。

  二、规范水价执行范围。居民生活水价的执行范围是: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非经营性水价的执行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用水。

  经营性水价的执行范围是:工业、商业服务业(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等用水。但特种行业用水除外。

  特种行业水价的执行范围是: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洗衣店等用水。

  三、上述规定自各地在最近一次调整水价时执行。

  四、本通知未及事项,仍按省局《关于改革城镇供水价格中的收费规范供水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工[1999]325号)和《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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