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乘的车辆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不清的;
(二)租乘的车辆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三)在营运途中无故中断运输或者更换车辆的;
(四)未按规定出具有效客运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
(一)酗酒或者患精神病的乘客要求租车且无正常人员陪伴的;
(二)乘客携带凶器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三)乘客要求超载的;
(四)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乘客携带的动物可能危及驾驶员行车安全的;
(六)乘客在设立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的非出租车临时上、下客点要求租车的;
(七)乘客要求其他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持证上岗,每辆出租车可以配备三名驾驶员,由出租车经营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为驾驶员申请办理固定车号的上岗证。持固定车号上岗证的驾驶员只能驾驶上岗证确认的车辆。
已取得上岗证的驾驶员,由出租车经营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加章确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出租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或者调整出租车票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以及其他客运集散地的适当位置划定候车区域及设立明显的候车标志和临时停车上、下客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出租车临时上、下客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在没有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地点上、下客。未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 出租车驾驶员可以在道路边缘上、下客。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营运牌照的机动车,不得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第三十条 市外出租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本市的收费载客业务,驶入本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