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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2005)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2005年12月2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12日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2005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营运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营运牌照持有人、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车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牌照,专门用于从事营运活动,乘客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租费的五座小型客车。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税收、物价、环保、旅游、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配置公共资源和合理投放运力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出租车投放计划,对出租车总量进行宏观调控。
  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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