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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实行年度林木采伐量计划管理,确保年采伐限额严格执行
  本市林木采伐实行年度林木采伐量计划管理制度,各项采伐量计划必须在分解下达的年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内编制。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编限单位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在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编制本区县年度木材生产采伐量计划,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送市园林绿化局汇总平衡,经国家林业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执行。非木材生产采伐量计划由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执行。市有林部门经营的森林、林木是本市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按规定编制年度采伐量计划。
  三、建立符合森林可持续经营要求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提升森林资源质量
  生态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市园林绿化局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连年结转。鼓励开展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对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所需采伐限额优先安排,在批准的采伐限额范围内可从其他采伐类型中调剂解决。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实行专额专用制度,严禁用于非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年采伐限额有节余的,凭林业调查设计甲级资质单位的验收证明材料,经市园林绿化局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因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临时增加的采伐限额,由市政府授权市园林绿化局从本市预留备用限额指标中审批。对因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且本市预留备用限额指标无法解决的,由市政府按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
  四、严格林木采伐审批管理,努力控制不合理森林采伐消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有林部门要认真加强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林业政策、采伐技术规程、许可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按照森林经营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原则,深化采伐管理机制改革,逐步推行“谁申报、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督”的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对生态公益林,要依法严格管护,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格控制其采伐面积和采伐量;确需更新改造的,必须确保采伐迹地更新面积不减少。对达到规定采伐年龄的速生商品林,林木所有者自愿申请采伐的,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采伐审批职责,重点加强生态脆弱区、城市绿地、绿色通道及绿化隔离地区等重点地区的林木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工程建设伐移林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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