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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于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建设现代国际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本市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关于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园林绿化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05年底执行期满。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5〕41号文件)要求,对本市各区县和市有林部门(包括铁路、公路、水务、矿山部门和单位,清河农场,市园林绿化局直属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了核定,并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解落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本市经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5.5万立方米。根据国发〔2005〕41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按限额编制单位分解下达(见附件: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区县和市有林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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