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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二十三)要保证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六、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四)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 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十五)全面推行并不断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完善符合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七、加强领导,统筹管理,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十六)加强领导,统筹管理,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在市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协调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有关工作。
  (二十七)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实解决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八)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监督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科研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八、创造良好环境,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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