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办学格局。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及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等职业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各行业、企业要继续办好高等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发挥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尤其是非学历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十八)扩大职业教育的对外开放,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对外合作办学。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职业院校与国外知名企业共建培训中心。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实训设备、专业课程及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增强本市职业人才的国际竞争力,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五、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十九)市及区县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对职业教育投入专项经费50亿元以上,其中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支持紧缺技能人才培养、资助郊区农民培训、创建学习型城市项目补贴等30亿元以上,支持重点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经费20亿元以上。
(二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市及区县财政每年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不低于30%的经费用于支持市属重点职业学校、区县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社区教育中心的发展建设以及农村劳动者培训。
(二十一)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逐步提高职业学校生均综合经费定额标准。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制定学分制收费办法。建立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市及区县财政都要安排专项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第一、第二产业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减、免学费和给予相应生活补贴政策。对高等职业学院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