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京政发[2006]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及北京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2〕36号),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与支持,职业教育结构进一步优化,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本市职业教育仍存在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改善缓慢,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数量和质量还不能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精神,适应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建设创新型城市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按照北京市“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做出以下决定: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在新形势下,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全力推动本市职业教育发展。
(二)“优化结构、内涵发展、提高质量、满足需求”是今后一个时期本市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要继续坚持职业教育工作重点从注重数量扩张转向注重结构优化和质量提高,办学模式从学历教育转向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并重,培养目标从一次性终、结性就业教育转向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等原则,推动职业教育向规模化、优质化、国际化和信息化目标迈进。
(三)明确本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紧密结合首都现代化建设对技能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需求,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并举及相互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并重,学校和企业结合,结构合理、功能多样、自主发展、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