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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调查等服务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事务的,应当向受委托的行业协会支付费用。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产业政策、行业信息和咨询,并向上级机关反映行业的需求。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

  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任职。

  第三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行业协会的自主权,不得干预行业协会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四)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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