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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者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职能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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