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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修改章程;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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