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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八)协会变更、注销或者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协会章程;

  (三)检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同行业经济组织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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