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失效]


  (四)在通航水域内挖砂采石点作业的企业应当具备海事部门水下工程施工的许可。

  军事码头、海底电缆等军事和通讯设施区域内不得设立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

  第五条 在本省沿海设立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的,由经营单位向拟设立作业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外合作项目合同、批准文件;

  (二)开设作业点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三年内货源出口情况、经济效益预测等内容);

  (三)作业点的地理位置平面图,航道、码头前沿港池的水文资料以及码头和装卸设备的基本情况;

  (四)当地海洋与渔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规划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 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入广东沿海港口、海域和岛屿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进行挖砂采石作业、运输砂石以及疏通航道,经营单位应当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业船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

  (二)作业船舶符合海事部门认可的安全条件;

  (三)船员必须具备国际认可的资格条件;

  (四)作业船舶无违法记录。

  第七条 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由经营单位向作业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名称、型号、吨位等);

  (二)作业船舶首次入境时的船员名单、船员证书;

  (三)作业船舶的行驶航线、停靠地点。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收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所在地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意见,并在收齐回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在收齐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回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