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广东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日
广东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
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广东省沿海砂石资源,保护沿海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包括运输、疏通航道)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沿海设立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 在本省沿海设立挖砂采石作业点用于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砂石,经营单位应当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业点符合纳入口岸管理的条件;
(二)作业点获得海洋与渔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经营单位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