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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
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
(浙价商〔2005〕1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确保“811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加快推进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今年初,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商〔2005〕16号)。但是,近半年来,各地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落实工作进展缓慢。为确保2007年底前全省全面建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尽快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特作如下补充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

  各地要采取有利于加快建设、加快发展的措施,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化改革。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加快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鼓励从事城市污水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可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部门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污水处理的经营服务。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合资或租赁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将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招标实现经营权转让,盘活存量资产。存量资产盘活所取得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城市污水管网收集系统的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

  各地要切实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商〔2005〕16号)精神,尽快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尽快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已经列入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的县(市),未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要在2005年底前开征,平均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50元,到2007年底,提高到不低于每立方米0.80元。经济发达地区也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合理调整,到2007年底,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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