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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价电[2005]2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6月中旬以来,我省中部、南部地区连续出现强降雨天气,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7、8月份仍是我省自然灾害频发时期。为切实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保证抗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的稳定,现就做好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报告警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一旦发生灾情,受灾严重的庆元、景宁、龙泉、江山等地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要按照《浙江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规定,及时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认真做好对粮、油、肉禽蛋、蔬菜等居人民日用生活必需品和建材等抗灾救灾相关商品价格的重点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必须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二、完善工作预案,按规定启动工作预案。各地价格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82号文)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的通知》(浙价法[2004]79号文)的要求,认真检查并进一步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受灾较严重地方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已制定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工作预案所需领导指挥机构、工作人员、物资、资金以及和各部门的配合等,确保工作预案启动的准备工作处于常备状态,。一旦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应按规定应报经省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领导小组(省物价局)认定警情等级后,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工作预案,确保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拉得出,打得响”,及时平息事态,确保市场价格秩序正常,确保人民生活和社会的稳安定。

  三、加强值班,畅通渠道。受灾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值班管理,确保重大情况“不迟报、不漏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要保证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价格咨询和投诉,及时进行检查处理,化解价格矛盾,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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