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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三)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四)基层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所在单位和部门的资助;
  (五)人民政府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在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下列救灾救助募捐活动:
  (一)组织义演、义卖进行募捐;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三)设立募集接收点,接受救灾救助物资;
  (四)其他募捐活动。
  各级红十字会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募捐活动,由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
  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设立红十字基金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
  红十字会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其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救灾救助款物接收发放管理制度和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和分级检查,每年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
  第二十一条 白底红十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截留、侵占红十字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财产,滥用红十字标志的,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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