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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第七条 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红十字会可以成立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吸收自愿为红十字事业工作的人员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其参加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下列救灾、救助、救护准备工作:
  (一)制定备灾、救灾和突发事件救助预案;
  (二)动员、接受单位及个人捐赠;
  (三)制定并实施初级卫生救护培训计划;
  (四)筹措、储备专项救助资金和物资;
  (五)建立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
  (六)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初级卫生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卫生救护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与器官捐献的宣传、发动、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协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对青少年进行卫生救护知识教育,开展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参与社区服务活动,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工作者为社区提供人道主义服务。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开展人道主义救灾、救助和救护工作,为伤病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救护、救助,并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救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其它地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由省红十字会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车辆免交通行费。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红十字会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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