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5〕199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适当调整港务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函》(浙交函〔2005〕179号)悉。根据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内贸货物港务费标准调整事项函复如下:
一、我省向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及国内进出口货物收取的货物港务费标准调整为沿海港口0.50元/吨,内河港口1.00元/吨。
二、对于经营运销结合难于按其进、出口货物运量计收货物港务费的内河运输船舶,其货物港务费月度定额标准按每载重吨4.00元计征。其中标准船型船舶、挂桨机船的货物港务费标准在新标准的基础上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334号)规定的浮动幅度及时间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