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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价电〔2005〕3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5]226号),决定适当调整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的零售中准价每吨提高300元,0号柴油的零售中准价每吨提高25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件。非标准品的价格由石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石油公司可根据市场实际供求状况,以零售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安排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

  供应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中准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二、以上价格自2005年7月23日起执行。

  三、石油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物价局,并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四、石油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保证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关注出租车、城市公交等用油行业的运行情况。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等有关规定,对出租车等行业价格矛盾加强疏导。对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进一步落实已出台的对出租汽车免收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免收客运附加费政策,以减轻出租车车主的负担。

  六、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强化价格的监督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及石油公司要在7月26日之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省物价局(传真电话:0571-8705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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