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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05]21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委):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较快发展,各地相继对汽车客运站场进行了改(扩)建、新建。鉴于我省公路客运站场设施投资较大,且大部分站场经营效益较差的现状,参照周边省(市)的站务费标准,现就调整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调整为:一级站每票每次2元, 二级站每票每次1.5元,三级站每票每次1元。其中县(市)境内客运班车每票每次不超过0.5元。

  二、上述标准自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现行客运站使用空调期间每票加收不超过0.50元空调费的规定及使用计算机售票每票加收不超过0.20元计算机售票费的规定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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