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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环〔2004〕67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现将《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结合深圳、中山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试点经验和我省当前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5年底前,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
  二、任务
  1、必须实现全面达标的重点源范围:
  (1)占全省排放COD总量50%和SO2总量50%的120家省控重点污染源;
  (2)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附表2:“重点工业水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中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3)电镀行业所有企业(包括属于配套性质的电镀生产线);
  (4)各市确定的市控重点污染源。
  2、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达标的范围(由各市自行确定)。
  3、纳入考核范围的重点污染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必须达到省和国家的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处理处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实现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是保障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环保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会同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搞好全面达标工作。达标工作方案应报省环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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