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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0日)

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11月1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2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2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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