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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9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办理。”
  二、第四条修改为:“在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市设立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区、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区、县和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县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区、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区、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办公室由人大常委会机关和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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