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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9日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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