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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6年旅游价格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综合治理长效监管机制
  1、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监管机制,解决旅游价格管理缺位问题。省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做好《海南省旅游条例》修订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海南省旅游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旅游价格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三种形式,明确省、市、县旅游价格管理职责、权限和审核报批程序。建立旅游价格协调制度,规范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收费管理处为主,市县物价局配合)
  2、修订完善《海南省旅游购物场所商品明码标价规则》,对旅游购物场所商品明码标价的范围、形式、内容以及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界定虚高标价、牟取暴利的量化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物价检查所负责)
  3、制定《海南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明码标价规则》,规范旅游景区点明码标价行为。(省物价检查所负责)
  4、制定《海南省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规范旅行社组接团报价行为,遏制以“零负团费”招揽团队的欺骗性行为和其他不规范价格行为。(价格监测中心为主,收费管理处配合)
  四、时间安排
  2006年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回头看”阶段(3月至4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查找薄弱环节,要针对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措施;巩固和扩大打击旅游市场“四黑”已取得的成效。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5月至8月)。
  1、整治零负团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综合整治工作实际,按照方案部署,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市县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2、建立旅游价格长效监管制度。省物价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吸纳各省市好的经验做法,积极配合修订《海南省旅游条例》工作,同时制定价格部门长效监管制度。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9月)。综合整治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工作结束后,各市县要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等重点旅游市县要将书面总结材料,于2006年9月10日前报省整治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办公室,省物价局将汇总情况向省综合整治办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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