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对于修改内容涉及实施意见附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内容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还应先期重新报审工程勘察文件。
五、备案及信息报送
(二十一)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委托合同、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签订或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书应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二十二)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二十三)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时汇总本地区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六、职责与监督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
因弄虚作假、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二十五)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查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