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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审查机构审查,特殊情况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应在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委托。

  (十四)对于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对施工图合理分段并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十五)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范围内承接业务。未经认定或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施工图的审查时限应在审查委托合同中明确,自正式受理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不包括需由建设单位责成勘察设计企业对原施工图的修改时间):

  1、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2、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四、审查程序及结果处置

  (十七)施工图审查分两阶段进行,先期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有关程序详见附件)。

  (十八)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

  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

  (十九)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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