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图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4、是否执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机构及人员管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施认定制度。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或《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房屋建筑建设规模和审查技术力量情况,结合各地提出的审查机构发展初步计划,进行合理测算,控制全省审查机构总数和各市设置数量,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五)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得兼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