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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的通知

  3.10.2 烘干室内工件涂层在干燥、固化过程中释放易燃、可燃蒸气或气体时,其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烘干室设置安全通风装置时等级为2区。
  粉末涂料涂层熔融、固化用的烘干室,其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等级为1区;其工作空间设置安全通风装置时等级为2区。
  3.10.3 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的烘干室,除爆炸危险区的部位外,烘干室周围的其他区域均为非爆炸危险区。

4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条件

  4.1 安全通风
 
 4.1.1 在烘干过程中,烘干室内含有可燃气体(或粉末)时,烘干室必须设置安全通风装置。空气循环系统及送风、排风系统中所使用的风机,必须设有防止火花产生的可靠措施。
  4.1.2 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最高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值的25%。空气中粉末最大含量不应超过爆炸极限浓度的50%。
  4.1.3 烘干室内排气口位置应设在可燃气体浓度最高的区域。
  4.1.4 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气管道,不宜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气管道。
  4.1.5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不宜使用自然通风。
  4.1.6 排气管道上装设余热回收换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凝结物堵塞废气排气系统。
  4.1.7 排气管道和检修口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
  4.1.8 烘干室设置空气循环系统时,应使室内的可燃气体不产生积聚。
  4.1.9 直接燃烧加热的烘干室,其空气循环系统的体积流量应不少于加热系统燃烧产物体积流量的10倍。
  4.2 加热器设置
 
 4.2.1 烘干室内宜使用足够强度的加热器,如使用易碎加热元件,室内应有防护装置,防止因机械损伤引起的火灾及触电事故。
  4.2.2 加热器表面温度
  4.2.2.1 间歇式烘干室,当设置不同的安全设备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未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的80%;
  --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
  --除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外,安全通风系统的排气使用专用风机并与加热系统联锁的情况下,加热器表面温度允许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
  4.2.2.2 连续式烘干室的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但具有下列安全措施之一的除外:
  --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
  --敞开面积大的辐射加热烘干室,采用不使爆炸性气体积聚的有效通风措施,能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及设备故障和误操作的非正常工作时,工作空间的气体都不形成爆炸浓度。
  4.2.3 喷漆室内不得设置加热装置兼作烘干室。
  4.3 控制与联锁
 
 4.3.1 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
  4.3.2 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宜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也可使用设备的故障监测装置,间接地进行监测。每种情况均应与加热系统联锁。
  4.3.3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浓度及联锁浓度,应设定在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内。烘干室在这种情况下运行时,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允许高于爆炸下限的25%。
  4.3.4 烘干室控制系统的联锁,开机时应使循环风机及排风机启动后,才能继续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相反,停机时应使加热系统和工件输送系统关闭后,才能继续停止风机运行。
  4.3.5 人工装挂工件的大型间歇式烘干室,应设置安全门或室内发讯机构,防止误将工作人员关在室内。
  4.4 调节阀与泄压设施
  4.4.1 烘干室内使用空气流量调节阀时,在系统的调节范围内,应使安全通风系统能达到所需的风量。
  4.4.2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使用调节阀时,应设置阀门最小开度的限位装置。
  4.4.3 烘干室宜设置泄压装置。每立方米烘干室工作容积宜设置0.05~0.22㎡的泄压面积。泄压装置的泄压面设置不应朝向工人操作区域。
  4.4.4 低结构强度的大型烘干室可利用设备上的开口,侧门及靠自重封严的轻型保温顶作为泄压面积。
  4.5 防火
 
 4.5.1 烘干室附近应采取防火的可靠措施,配备灭火装置或设置扑救火灾的消防器材。
  4.5.2 大型烘干室的排气管道上应设防火阀,当烘干室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阀门,同时使循环风机和排气风机自动停止工作。
  4.5.3 严禁烘干室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5.4 烘干室所在作业场所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应经过使用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4.6 安全警示标志
  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应当在涂层烘干室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7 电加热系统
 
 4.7.1 涂层烘干室电气设备应有防止电气短路的可靠措施。
  4.7.2 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电气绝缘,其常温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
  4.7.3 电加热器与导线的连接须保证良好接触。接线端的设置应便于检查。
  4.7.4 烘干室应设置静电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4.7.5 装有电器设备的烘干室,其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金属外壳的各部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
  4.7.6 烘干室内部电气导线应有耐温绝缘层。
  4.7.7 烘干室外部电气接线端应有防护罩。
  4.7.8 烘干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8 燃油、燃气加热系统
  4.8.1 燃料供给系统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
  4.8.2 燃烧装置应符合工业用火焰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8.2.1 燃烧装置应装有联锁装置,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
  4.8.2.2 燃烧装置必须设置可靠的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在点火程序控制中,发出点火指令后,首先启动风机,按设定时间进行通风,然后点燃点火枪,电磁阀开启,燃烧装置开始燃烧;如发生点火失败,电磁阀立即关闭,重新进入程序,进行通风等。
  4.8.2.3 燃烧装置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
  4.8.2.4 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保障。
  4.8.3 烘干室宜使用间接燃烧加热系统。在烘干室设置空气循环系统,且循环空气流量不少于加热系统燃烧产物体积流量10倍的情况下,也可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系统。
  4.8.4 烘干室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系统时,烘干室必须设置空气循环系统,循环空气流量应不少于加热系统燃烧产物体积流量的10倍。如使用自动点火系统,燃烧装置应安装火焰监测器,并使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该燃烧器的燃料供给。
  4.8.5 烘干室实体及其保温层均须使用非燃材料制造。
  4.8.6 烘干室应有良好保温层,外壁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
  4.8.7 燃烧装置与烘干室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使用非燃材料绝热,外表温度不应超过70℃。

5 安全操作与维修保养

  5.1 安全操作
 
 5.1.1 涂层烘干室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在设备附近醒目位置。
  5.1.2 烘干室启动前应做预通风,预通风排气体积不应少于烘干室容积的4倍。预通风结束后,才允许启动加热器;关闭时,应使加热器关闭5~10分钟后,才能停止风机运行。
  5.1.3 进入烘干室的工件不应再有余漆滴落。
  5.1.4 烘干室因故障自动切断热源后,必须认真检查设备,在确认故障已经排除时,方可重新启动运行。
  5.1.5 烘干室内部应保持清洁,随时清除室内漆渣,定期清除排气管内沉积物,以避免可燃物自燃引起的火灾。
  5.1.6 涂层烘干室运行时,操作人员要加强设备重要部位、安全装置、仪表参数的监督检查和记录分析,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对设备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果断措施,并认真做好记录。
  5.1.7 涂层烘干室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5.2 维修保养
 
 5.2.1 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应根据制造厂提出的使用说明书制定设备维护制度。
  5.2.2 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对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处理。确保通风设施工作的可靠性和控制点火源的安全性。
  5.2.3 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有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保证正常运转。
  5.2.4 涂层烘干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核对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将检测结果记入档案。
  5.2.5 涂层烘干室需要重大维修时,设备维修后的通风净化系统,防爆电气系统,防火防爆设施应满足设计要求;经联动负荷试车测定与调整,进行检测后,满足涂装作业场所整体安全要求;主要工艺设备的安全、联锁、信号装置、消防,随同主机负荷试车,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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