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的通知
(2006年2月8日 深安监管〔2006〕31号)
涂层烘干室的安全使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针对我市这类事故已经发生多起,造成较大影响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运用标准化的手段监督、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遏制和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组织编写了《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经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并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编制说明
随着工业水平的日益提高,涂层烘干室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但是涂装材料绝大部分为易燃性和挥发性有机物质,其组分中的有机溶剂极易挥发,形成易燃性的蒸气,与空气接触,积聚到一定的浓度极限时,遇到点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另外,涂料的组分中,有些成分对人体还有毒害作用。因此,涂层烘干室的安全使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如何运用标准化的手段监督、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杜绝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不仅是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的迫切需要,也是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践监察管理的当务之急,出台一份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的指导性文件就显得十分必要。
《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以下简称《要求及考评》)的编制过程,严格遵循有关涂层烘干室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运用标准化手段对涂层烘干室进行安全管理;运用现代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对各类涂层烘干室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考评,既可实现宏观管理,分类指导,也可使具体管理取得可靠的基础数据,是提高涂层烘干室安全使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减少或杜绝事故的重要方法。
《要求及考评》作为指导性文件,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要求及考评》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要求及考评》的编写按照《国家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并进行标准与法律法规查新,使所引用的规范标准最新有效。
二、针对性原则
《要求及考评》广泛适用于涂层烘干室的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能直接指导和规范作业人员的培训、安全操作、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要求及考评》也可作为涂层烘干室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的手段,采用表格形式,既能定量评分,又能定性分析。
《要求及考评》在实践过程中将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适时提出修订方案,以使《要求及考评》不断补充和完善。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编制依据
3 术语
3.1 引燃温度
3.2 烘干室安全通风
3.3 直接燃烧加热
3.4 间接燃烧加热
3.5 空气循环系统
3.6 间歇式烘干室
3.7 连续式烘干室
3.8 爆炸性气体环境
3.9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10 爆炸危险区域
4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条件
4.1 安全通风
4.2 加热器设置
4.3 控制与联锁
4.4 调节阀与泄压设施
4.5 防火
4.6 安全警示标志
4.7 电加热系统
4.8 燃油、燃气加热系统
5 安全操作与维修保养
5.1 安全操作
5.2 维修保养
6 安全管理要求
6.1 管理机构和人员
6.2 安全管理制度
6.3 档案管理
6.4 安全性能检测
6.5 定期安全检查
6.6 应急准备与响应
6.7 故障处理与隐患整改
7 考评
7.1 概述
7.2 考评计分
7.3 考评结果处理
附录A 涂层烘干室安全管理考评检查表
附录B 电加热涂层烘干室现场考评检查表
附录C 燃油、燃气加热涂层烘干室现场考评检查表
附录D 溶剂蒸气特性表
引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编制了《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地方性专业安全指导文件。
涂层烘干室是高风险设备,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是高风险企业。近年来,由于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时有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因素。
《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旨在进一步帮助和指导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实施和增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管理现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本指导性文件为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管理提供支持和参考,涂层烘干室使用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借鉴、使用;也可作为涂层烘干室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评价工作的依据。本指导性文件将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1 适用范围
本指导性文件适用于涂装作业涂层的干燥、固化用烘干室。
本指导性文件适用于涂装作业涂层烘干室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维修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本指导性文件适用于电加热、燃气加热及燃油加热的涂层烘干室。
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14-2000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GB3836.11-9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199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1995
《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发〔1996〕276号)
3 术语
3.1 引燃温度
按照标准试验方法试验时,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最低温度。
3.2 烘干室安全通风
烘干室内控制可燃气体(或粉末)浓度的专用通风,其中包括:供给适量的新鲜空气;将废气排至适当区域;组织合理的空气循环气流。用以保证烘干室内任何部位在任何工作状态下可燃气体(或粉末)的浓度都低于爆炸下限。
3.3 直接燃烧加热
烘干室加热系统的燃烧产物进入其工作空间,并直接地接触加热工件。
3.4 间接燃烧加热
烘干室加热系统的燃烧产物与其工作空间气密地隔开,并间接地加热工件。
3.5 空气循环系统
有组织地将烘干室工作空间的空气抽出并送回的整套装置,用以满足工件对流加热的要求和避免室内空气中可燃物集聚。
3.6 间歇式烘干室
间歇地装入工件并周期地进行干燥、固化作业的烘干室。
3.7 连续式烘干室
均衡地装入工件并连续地进行干燥、固化作业的烘干室。
3.8 爆炸性气体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3.9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点燃后,燃烧将在整个范围内传播的混合物。
3.10 爆炸危险区域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3.10.1 涂料涂层在干燥、固化过程中释放易燃、可燃蒸气或气体的烘干室;粉末涂料涂层熔融、固化用的烘干室,其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其装料门的水平和垂直方向3米范围内,也应为爆炸危险区,该区的类别和等级与烘干室工作空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