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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防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改变剂型、规格包装和商品名等方法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和变相提高药品价格。在不突破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前提下,本市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零售价必须以实际购入价为基础,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2号)的规定制定实际零售价,切实做到让利于民。
  四、继续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将新进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品种纳入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根据本市临床实际需求,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继续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和降低药品的投标价,减少药品销售中间环节。逐步缩小中标药品合理价格区间和减少中标药品品规的数量,进一步引导中标药品价格的合理降低。
  五、加强对医疗机构候中标选品种遴选、中标药品签约和履行合同及回款等薄弱环节管理工作。各医疗机构在中标候选品种确定时,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每一剂型只能选定1-2家生产企业。中标药品目录公布后30日内,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遴选候选品种时选定的中标企业或中标企业书面委托的药品经营(配送)企业签订《药品买卖合同》。《药品买卖合同》应明示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基本要素。实际采购量与签订的合同量可在增减30%范围内浮动。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一年。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医管处要在中标结果公布后30日内督促本辖区、本系统的医疗机构集中与中标企业或中标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药品买卖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如因违反合同或其他原因停止执行合同,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织必须通过医疗机构向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医管处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理由和有关情况。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中关于60日内按实际采购量向企业回款的规定。
  六、积极完善和探索药品采购管理的政策和有效方法。对一些低价药品,试行由价格管理部门公布最高零售价、各医疗机构在平台上公开采购的办法;对一些特殊品种的药品,探索由全市统一集中采购供应的政策;对以区为单位或医疗机构联合遴选中标药品,探索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公开折扣等方法,以达到既保证临床需求,又减轻企业负担和降低采购成本的目标。
  七、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用诊断试剂等的采购中,供应商不得向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有关个人给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对由供应商组织的培训、学术活动,必须事先向本单位报告并取得同意,但不得以培训、学术活动或外出考察等活动为名组织旅游或变相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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